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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官网点击: 发布时间:2024-01-20 10:02:51

  为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理念,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严格规范适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社会危害程度做综合判断和法制审核,准确适用《清单》,避免相同或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罚结果畸轻畸重。有《清单》所列举的减轻、(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不适用《清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在适用相应档次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减轻处罚额度。

  二、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对立案前发现的,应当收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及其符合适用不予处罚条件的相关证据,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立案后发现的,应依法履行调查取证、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程序,经核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坚持罚教结合。对符合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清单》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和程序,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增强守法意识。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我局将适时对《清单》内容做修改、调整并公布。各市(县、区)城管局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初次违法,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违法施工期间未产生危害后果,且项目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施工期间未产生危害后果,且项目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初次违法,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后30日内报送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项目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违法施工期间未产生危害后果,且项目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施工期间未产生危害后果,且项目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遗留工程,投入使用时五方责任主体已出具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已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且改正之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首次违法,投入使用时五方责任主体已出具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已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且改正之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投入使用时五方责任主体已出具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因客观情况无法按要求改正,但项目经有资质检测部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反强制性标准数不超过3条(含3条),在审图机构指出问题后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违反强制性标准数不超过3条(含3条),在审图机构指出问题后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反强制性标准数不超过3条(含3条),在审图机构指出问题后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违反强制性标准数不超过3条(含3条),在审图机构指出问题后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当事人及时改正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项目经有资质检测部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项目经有资质检测部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一定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实施工程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当事人及时改正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项目经有资质检测部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项目经有资质检测部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